广西医保有新政,这些人住院报销将提高到60%以上

来源:广西新闻网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广西将通过加大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保障力度、加大医疗救助倾斜力度等一系列健康扶贫举措,以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加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力度
        加大基本医保缴费补助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下同)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会达到60%以上。
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各设区市要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提高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的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比例。自2018年起,每年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地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并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明确具体报销比例。

        加大医疗救援倾斜力度
        将所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后剩余的费用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应的类别和标准给予救助。全区各地可根据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每人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

        完善兜底保障政策
        实施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专项保障。对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白内障等14种大病和国家确定需集中救治的其他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
 
        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通过现有保障政策渠道再给予适当补助,将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落实健康扶贫便民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对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的疑难危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由接诊医院联系好上级医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病床,确保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及时住院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注射费、普通换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经“一站式”直接结算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予以免除。
 
        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扶贫手册、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强化政府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原补助的60%部分,继续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并根据现行政策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按照8∶2分担;新增的缴费补助40%部分以及对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统筹中央、自治区相关补助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等多渠道解决,自治区财政从2018年起按照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和一定标准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